私隐政策
就阁下向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会严加保密。为此,本公司贯彻以下私隐政策原则:

  1. 本公司只会收集我们认为相关而有助于了解阁下财务需要及以便本公司营运业务的个人资料。在收集阁下的个人资料前,本公司会向阁下提供本公司的《致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守则」)的通知》。
  2. 本公司运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以便本公司可以确认、验证及认证阁下的身份并向阁下提供更佳的客户服务和产品。
  3.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可能将阁下的个人资料转交本公司集团其他成员或代理机构。
  4. 除非已获阁下同意,本公司不会向任何外界机构透露阁下的个人资料。
  5. 本公司可能随时被要求向政府部门、司法机构或本公司的监管机构透露阁下的个人资料,然而本公司只会在适当权限下进行。
  6. 本公司致力确保阁下在我们的纪录下的个人资料是准确及最新的。
  7. 本公司实行严格的网上保安系统,可防止任何人未经授权而取得阁下的个人资料。
  8. 本公司会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及相关条文。

阁下的私隐对本公司十分重要
本部份列出具体细节,说明本公司将如何处理阁下可能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

数据的安全性

  1. 本公司一贯致力确保阁下的个人资料受安全保护,不会在未经授权下或意外地被他人取得、使用、修改、披露、处理或清除。为致力保障数据安全,本公司在设施、电子系统及管理方面实施适当措施,以保障阁下的个人资料安全。
  2. 本公司网站的服务器设有「防火墙」作保护,而本公司亦不断监察系统,以防遭任何人士未经授权地进入。本公司不会以普通电邮向阁下传送个人资料。由于无法保证普通电邮的安全性,阁下只应利用本公司网站所提供的安全电邮设施向本公司发出电邮。
  3. 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程序,确保客户的个人资料不会被保留超过必要的时间,而本公司亦会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切有关保存个人身份资料的法例及监管规定。

安全保证

  1. 本公司提醒阁下不可将阁下的用户名称及/或密码及/或生物特征数据及/或信用卡账户号码及/或虚拟卡账户号码及/或私人密码与他人分享,尤须确保不会与未经授权人士共享或允许其使用此等数据。本公司会尽力维持高度安全标准,以保障阁下的利益。
  2. 阁下的用户名称、密码、信用卡账户号码、虚拟卡账户号码及私人密码乃阁下所独有,阁下应严守机密。切勿写下或让任何人得知此等资料。如阁下认为本身的用户名称及/或密码及/或信用卡账户号码及/或虚拟卡账户号码及/或私人密码已向第三方泄露、遗失或被盗,又或阁下户口可能已被进行未经授权的交易,阁下有责任实时通知本公司。

以非传统途径收集个人资料
本公司于日常营运中可从互联网上或透过智能柜员机或本公司的流动应用程序「YES UA」或「sim Credit Card」(或本公司不时推出的其他流动应用程序)收集个人资料,对此本公司会采纳以下的措施:

  1. 保安
    本公司会按照严格的保安及保密标准保障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数据,并采用加密法传输敏感数据,以保障个人的私隠。
  2. 「Cookies」
    阁下到访本公司网站及使用本公司的流动应用程序时,有关数据可能会被记录以用作分析网站及应用程序的到访人数及一般使用模式。这些数据可能透过使用「Cookies」收集。
    「Cookies」是由网站服务器传送至浏览器的小段信息,这些信息储存于计算机硬盘中,使网站服务器能于稍后再从浏览器内读取,而当中并不会收集可识别阁下身份的资料。这有助本公司的网站及流动应用程序保存有关阁下使用本公司的网站及流动应用程序的数据,使本公司能提供更多实用的功能予阁下、在本公司的网站及流动应用程序制定更切合阁下兴趣的内容,以及(如适用)根据阁下的使用模式向阁下提供宣传内容及直接促销。「Cookies」亦能有效地监察网站及流动应用程序的效率,追踪整合指标如访客总和、流量及用户结构,解决网站问题,加强安全性,并可能出于安全考虑作出限制。本公司可存取「Cookies」所纪录的数据以记录阁下如何使用本公司的网站及流动应用程序。

    「Cookies」被设计成仅供提供该「Cookies」的网站及流动应用程序读取,但不能用作取得用户的硬盘数据或个人资料(包括用户姓名、地址、电邮地址或任何其它能使他人识别及联络用户的数据),或收集用户的敏感数据。

    本公司亦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对本公司的网站及流动应用程序的使用及活动进行研究,此等第三方机构包括谷歌、雅虎、Facebook及DoubleClick。他们使用包括「Cookies」、「Spotlight Monitoring」及「Web Beacon (网络信标)」等技术收集资料来进行研究。他们把透过此等技术所收集得到的资料用于 (i) 了解更多关于本公司的网站及流动应用程序的用户数据,包括用户结构、行为及使用模式;(ii) 作出更准确的汇报;及 (iii) 协助提升本公司的市场推广成效。他们将收集到的数据经过处理后与本公司分享,然而不论是谷歌、雅虎、Facebook或DoubleClick,在进行上述研究的过程中均不会收集或与本公司分享任何可以识别阁下身份的数据。大部份的浏览器都预设为接纳使用「Cookies」。若阁下认为有需要,阁下可将浏览器设定为禁用「Cookies」或在使用「Cookies」时通知阁下。若阁下将浏览器设定为禁用「Cookies」,阁下未必能享用本公司的网站及流动应用程序的所有功能,或获得本公司于网上提供的财务产品及服务。倘若阁下接纳使用「Cookies」,即应被视为阁下同意及知悉阁下的数据正如上述般被收集、储存、读取及使用。

    阁下如欲得到更多有关使用及收集「Cookies」及选择退出有关程序的信息,可访问以下网站:
    谷歌: https://policies.google.com/technologies/cookies?hl=en-US、
    雅虎: http://privacy.yahoo.com/privacy/us/pixels/details.html、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FB_Work_Cookies 及
    DoubleClick: www.doubleclick.net

  3. 更改数据
    透过网上设施或智能柜员机或流动应用程序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一经呈交,便未必能于网上或透过智能柜员机或流动应用程序取消、改正或更新。如需要作出取消、改正或更新,阁下应联络本公司相关职员。
  4. 保留数据
    本公司收集的个人资料会被转送到本公司相关职员、部门、分行、承包商或服务供货商处理。本公司会使用所有合理程序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该等数据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关的目的)所需的时间,但若法律要求或许可更长的期间,则不在此限。各种个人资料可能有不同的保存时间。

    注:如本条款及细则之中文与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重要通知:阁下如浏览本公司网站及其任何页面,或使用智能柜员机,均应被视作同意上述条款。

致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守则」)的通知

  1. 尊重及保障个人资料之私隐权是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一贯政策。遵守条例不单是本公司管理层所奉行的宗旨,同时更是本公司每位职员的直接责任。本公司将小心保障所有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私隐权。本政策声明清楚订明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如何保障客户的个人资料。
  2. 客户有权查阅及在适当的时候更正其个人资料。建议客户注意下列事项。
  3. 「数据当事人」一词,不论于本通知何处提及,包括以下类别的个人:
    1. 本公司提供的信贷及相关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申请人或客户/用户及/或其被授权人;
    2. 基于对本公司负有的责任而出任担保人、保证人及提供抵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
    3. 任何公司申请人及数据当事人/用户的董事、股东、高级职员及经理;
    4. 任何使用本公司的网站、流动应用程序、智能柜员机及其他由本公司提供或认可的电子方式及程序以使用本公司服务的用户;及
    5. 本公司的供货商、承办商、服务供货商及其他有合约关系的交易对手。

    为免疑问,「资料当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团体。本通知的内容适用于所有数据当事人,并构成其与本公司不时订立或可能订立的任何贷款协议及/或信用卡持卡人协议及/或任何服务的协议或安排以及合同之条款和条件的一部份。若本通知与贷款协议及/或信用卡持卡人协议及/或其他相关服务协议(视乎情况)存在任何差异或分歧,就有关保障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方面一概以本通知为准,而就其余与使用贷款及/或信用卡及/或其他相关服务有关的事项则以贷款协议及/或信用卡持卡人协议及/或有关服务协议(视乎情况)为准。本通知并不限制资料当事人在条例下之权利。

  4. 数据当事人在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本公司信贷或要求本公司提供信贷及相关金融服务和产品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之私人贷款、循环贷款、信用卡(包括虚拟卡)、楼宇按揭及楼宇估值服务等)需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以作为处理及审批该项申请。所涉及的数据报括但不限于:
    1. 全名;
    2. 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其包括身份证及旅游证件副本及储存于其集成电路中的数据;
    3. 出生日期;
    4. 居住及/或通讯地址,其包括相关地址证明副本;
    5. 电话/手提电话号码;
    6. 电邮地址;
    7. 生物特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面容影像及储存于具生物识别功能的身份及/或旅游证件中的生物特征数据,不论数据是否通过数据当事人的电子设备中的生物识别传感器或其他方式收集;
    8. 薪金及收入,其包括相关薪金及收入证明副本;
    9. 家居开支及受养人数目;及
    10. 本公司认为有需要的其他或进一步数据。
  5. 若数据当事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该等数据,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建立、维持、延续或提供本公司信贷或信用卡服务及相关之金融服务和产品。
  6. 本公司亦会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收集数据当事人的数据,用作处理流动应用程序贷款新申请或续期、及/或信用卡申请或相关服务(包括审视、重新考虑、评估、检查、检视、审查、审计、分析、监控、遵守及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则及规定)、或开具支票、存款或进行交易(不论是亲身或通过电话、网上、流动应用程序、智能柜员机或其他方式)。这些数据报括从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数据服务机构营运模式的信贷数据服务机构(统称「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及/或提供电子身份认证服务的承办商所获得的数据。
  7. 数据当事人之数据可能被用于不同的目的,视乎其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其中包括以下目的:
    1. 评估数据当事人作为信贷及相关贷款服务、信用卡服务和相关金融服务及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私人贷款及/或信用卡)的实际或潜在的或持续申请人的优点和适合性,及/或审查、处理及/或批核其申请、续期及/或取消;
    2. 提供给数据当事人的服务和信贷设施之日常运作;
    3. 在数据当事人申请信贷及/或信用卡时及在每年进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别账户审查时及在(若有必要)进行相应程序(按条例所定义)时,进行信贷调查、作出信用监控或以其他方式管理信用风险。该等审查将协助本公司判断应否增加、减少或维持资料当事人的信贷额、信用卡限额或其他信贷设施及/或服务的限额;
    4. 编制及维持本公司的信贷评分系统;
    5. 提供信用查询备考书;
    6. 协助其他在香港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提供者(统称「信贷提供者」)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7. 确保数据当事人的信用可靠性;
    8. 为数据当事人设计信贷设施及相关金融服务和产品;
    9. 为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项目(详见下述第14段);
    10. 计算本公司与数据当事人之间的债项;
    11. 向数据当事人及就数据当事人的责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12. 评估和分析任何保险索赔,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审查(如适用);
    13. 遵守根据下述适用于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关联公司或分行(统称为“集团公司”)的有关披露及使用资料之责任、规定或安排,或根据下述预计将须遵守的义务、要求或安排: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不时对其具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
      2. 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由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机构或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所发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导;
      3.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于相关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机构或组织之司法管辖区内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目前或未来与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机构或组织的合同或其他承诺;
    14. 遵守任何根据本集团就制裁、防范或侦测洗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的集团方案中,有关在集团公司内及/或在集团公司的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及信息分享及/或有关任何其他数据及信息的使用之任何责任、规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5. 使本公司的实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权益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能对有关拟进行的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作出评核;
    16. 与接受本公司发行的信用卡及/或预付卡的商户及与本公司提供联名信用卡服务(如有)之实体交换数据;
    17. 编制统计数据及数据当事人档案记录;
    18. 把数据当事人和其他人士的数据作比较以进行信贷调查、数据核实或产生或核实资料,不论有关比较是否为对该资料当事人采取追讨行动;
    19. 维持数据当事人的信贷记录或其他记录,不论数据当事人与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关系,以作现在或将来参考用;
    20. 就着资料当事人所欠本公司的一切债项向承保人投保与资料当事人相关连的人寿保险,以保障一旦资料当事人身故后本公司的利益,而本公司将作为该保单的拥有人及唯一与最终受益人。「资料」在本条的释义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贷款户口号码及/或信用卡账户号码、贷款额及/或信用卡金额及不时改变的欠款,该保单的拥有权、利益、权利及得益均属本公司独有而并不构成资料当事人对本公司欠款的扺押品;
    21. 确认、验证及认证数据当事人的身份;
    22. 进行、准备和促进与本公司有关的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
    23. 处理针对本公司或本公司提出的申索及潜在申索;
    24. 对集团公司及/或集团公司之不同部门及/或承包商之间的数据进行内部监控及数据管理;
    25. 对任何欺诈、洗钱、恐怖主义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进行审查及/或调查,并协助预防、侦查和调查犯罪;及
    26. 一切与上述有联系、有附带性或有关的用途。
  8. 本公司持有的数据当事人的数据将被保密,但为上述第7段所述目的并根据条例及任何其他相关规则、指引及规例,本公司可能会把该等数据提供及披露给下述各方(不论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
    1. 任何代理人、审计员、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一般支持、审计、数据管理、信贷监控、分析、产品审视、欺诈行为审视及调查、合规监管、电讯、计算机、付款或证券结算、电子身份认证服务、数据处理、债务追收、保险、专业性或其他与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货商,不论其所在地;
    2. 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士,包括本公司的不同部门及任何其他已承诺保持该数据保密的集团公司;
    3. 任何与资料当事人已有或拟有交易的金融机构、收费或信用卡发行公司、保险、证券和投资公司;
    4. 出票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关于收款人的资料);
    5. 任何付款到资料当事人账户的人士;
    6. 任何从数据当事人收取付款的人士、其收款银行及任何处理或办理该付款的中介人士;
    7. 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包括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所使用的任何中央数据库之经营者);及在数据当事人违约或欠账时,将该等数据提供给收债公司;
    8. 任何提供或拟提供担保或第三方担保以保证或担保数据当事人责任的任何当事方;
    9. 本公司或其他集团公司根据对其具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例规定下有责任或被要求向其作出披露,或按照及为实施预期适用于本公司或其他集团公司的、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机构或组织所提供或发出的指引或指导而需对其作出披露,或根据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机构或组织之间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而需对其作出披露之任何人士,不论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现在或将来存在;
    10. 本公司的任何实质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11. 为向下列人士提供信息而收集的资料:
      1. 任何集团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3. 第三方奖赏、客户忠诚、品牌合作及优惠计划供货商;
      4. 本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品牌合作伙伴(视情况,该等品牌合作伙伴的名称会在相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提供);
      5. 本公司及集团公司的联营商户(视情况,该等与个别服务和产品相关的联营商户的名称会在本公司网站上提供);
      6.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及
      7. 就上述第7段所述目的而聘用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代寄邮件公司、电讯公司、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公司、信息科技公司及电子身份认证服务的承办商),不论其所在地。
  9. 有关数据当事人的数据可在任何国家/地区进行处理、保存、转移或披露,只要公司或任何第8段所述从本公司获得此类资料的人士认为适当。此类数据亦可根据该国家适用之当地惯例、法律、规则和法规进行处理、保存、转移或披露。
  10. 本公司可不时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及提取资料当事人的个人信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按揭数目的资料,如已获得资料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以检讨任何与授予资料当事人的信贷设施相关或与其义务由资料当事人担保的第三方相关的下述事项:
    1. 增加信贷额;
    2. 缩减信贷(包括终止信贷或降低信贷额);或
    3. 与数据当事人制订或推行债务安排计划。

    本公司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查阅数据当事人的个人信贷资料时,必须符合根据该条例核准和发出之《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

  11. 就2011年4月1日或以后有关资料当事人按揭申请之资料(不论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及不论以数据当事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本公司(以其自身及/或代理人身份,并须遵守《守则》的有关条文)可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下述关于数据当事人的数据(包括任何但不限于下述数据中不时更新之任何数据):
    1. 全名;
    2.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以及以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
    3. 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4. 出生日期;
    5. 通讯地址;
    6.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7.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8.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生效、已结束、撇账(因破产命令除外)、因破产命令的撇账);及
    9.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将使用上述由本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数据当事人(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分,及以数据当事人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不时于信贷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数,并存于信贷数据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数据库内供信贷提供者共享(须受根据条例核准及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所限)。

  12. 就本公司于2011年4月1日或之后向资料当事人发出的信用卡的有关资料(如适用,不论资料当事人是作为主卡持卡人或附属卡持卡人),本公司(以其自身及/或代理人身份,并须遵守《守则》的有关条文)可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有关数据当事人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数据不时的更新数据):-
    1. 数据当事人的一般数据,包括:姓名、地址、联络数据、出生日期、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2. 信贷申请数据,即:数据当事人已申请信用卡及/或虚拟卡的事实,以及寻求的信用限额(如适用);
    3. 账户一般数据,即:
      1. 本公司的身份(即信用卡发卡机构);
      2. 信用卡及/或虚拟卡账户号码;
      3. 资料当事人的能力;
      4. 信用卡及/或虚拟卡账户开立日期及终止日期(如适用);
      5. 信贷类型(例如零售购买或现金预支)和结算货币;
      6. 信用卡及/或虚拟卡已批核的信用限额;
      7. 还款期或条款;
      8. 账户状态(活跃、已关闭、注销等);
      9. 信贷到期日;
      10. 任何债务安排计划的详情,包括安排日期、分期付款的次数及频率、分期付款金额等;
      11. 在租购、租赁或收费账户的情况下,包括账户到期日、抵押类型、调查日期、分期付款金额等,以及用于识别以押记担保的机动车辆、设备、船舶或资产的详情,以及终止押记的通知。
    4. 账户还款数据,包括:
      1. 最后到期金额;
      2. 上一期月结单期内的付款金额;
      3. 剩余可用信贷或未偿还余额;
      4. 违约资料,即逾期金额(如适用)及逾期天数、逾期金额结算日(如适用)及重大违约金额的最终结算日期(如适用);
    5. 信用卡遗失数据,包括:
      1. 关于公司作为发卡机构,因已报告遗失的信用卡及/或已向未经授权方披露或被其知晓详细数据的虚拟卡,所进行的未经授权的交易而遭受经济损失,而其金额超过资料当事人在通知本公司信用卡遗失前的最大责任的通知;
      2. 本公司所蒙受的最高责任金额及财务损失金额;
      3. 信用卡遗失的日期及申报日期;及
      4. 对导致信用卡遗失及/或虚拟卡的细节被披露或告知任何未经授权的一方(视情况而定)的事件(例如错误放置钱包、盗窃、抢劫等)的描述,以及任何后续行动,包括(如适用)向警方报告,随后的调查或起诉及结果,寻找遗失的信用卡等。
  13. 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将会把本公司提供的数据(如上文第11及12段所述)用于编制及/或处理个人资料(包括消费者信贷评分)、向本公司传送该等数据及由此衍生的任何数据作消费信贷用途,以及执行与消费信贷交易直接有关的任何其他职能(惟须符合根据该条例批准及发出的《消费者信贷数据实务守则》的规定)。
  14. 使用数据作直接促销
    本公司拟使用数据当事人的数据作直接促销及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数据当事人同意(包括资料当事人之不反对表示)。因此,请注意下述:

    1. 本公司可能把本公司不时持有的数据当事人的姓名、联络方式、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数据、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2. 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事项可作促销:
      1. 金融、保险、信用卡、预付卡、信贷设施及相关金融服务及产品;
      2. 奖赏、客户忠诚、品牌合作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3. 本公司的联名合作伙伴提供之服务和产品(视情况,该等品牌合作伙伴的名称会在相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提供);及
      4. 本公司的联营商户(如有)提供的服务及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及美容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家用电器、家居用品、食品及饮料、玩具及婴儿用品、宠物用品、礼品及赠品及其他耐用消费品的供货商及零售商,以及医疗保健、旅游及娱乐业的供货商(视情况,该等与个别服务和产品相关的联营商户的名称会在本公司网站上提供); 及
      5.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资助;
    3. 上述服务、产品及事项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资助)募捐:
      1. 其他集团成员;
      2.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3. 第三方奖赏、客户忠诚、品牌合作及优惠计划供货商;
      4. 本公司及集团成员之品牌合作伙伴(视情况,该等品牌合作伙伴的名称会在相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提供);及
      5. 本公司的联营商户(视情况,该等与个别服务和产品相关的联营商户的名称会在本公司网站上提供)(如有);
      6.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4. 除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事项外,本公司同时拟提供列明于上述第14(a)段之资料至上述第14(c)段所述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以用于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事项,而本公司为此目的须取得资料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其中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表示);
    5. 本公司如按上述第14(d)段将数据提供予其他人士,可能会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本公司会在按上述第14(d)段征求资料当事人同意或不反对表示时,通知资料当事人本公司会否因提供数据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
    6. 若数据当事人不同意本公司使用其数据或提供其数据予其他人士,藉以用于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销,数据当事人可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

  15.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根据条例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资料当事人有权:
    1.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数据及能够查阅该等数据;
    2.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关他的不准确的资料;
    3. 查明本公司对于数据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4. 应要求获告知本公司会例行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或收债公司披露的个人资料类别,及获提供进一步数据,以便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债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5. 对于本公司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账户数据(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账户还款数据),于悉数清偿欠款以终止账户时,指示本公司对有关信贷数据服务机构要求从其数据库中删除该等账户数据,惟是项指示必须于账户终止后5年内发出,且该账户在账户终止之前5年内,并无超过60天的拖欠还款纪录。账户还款数据报括最后一次到期的还款额、最后一次报告期间(即紧接本公司最后一次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提供账户数据前不超过31天的期间)所作出的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余额及欠款数据(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超过60天欠账之日期(如有))。
  16. 在账户出现任何欠款的情况下,除非欠款金额在由出现拖欠日期起计60天届满前全数清还或撇账(因破产命令除外),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所可由全数清还欠款金额之日期起计5年保留账户还款数据(请见上述第12(d) 及15(e)段的定义)。
  17. 当资料当事人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账户中的任何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款数据(请见上述第12(d) 及15(e)段的定义)是否显示任何超过60天的欠款,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可由全数清还欠款金额之日起计5年内或由数据当事人提供证据通知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的日期起计5年内(以较先出现者为准),保留账户还款数据。
  18. 据条例的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数据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9.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障主任
    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38号联合鹿岛大厦20楼
    电话:2681 8104 传真:2877 2918
  20. 本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或透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亲临本公司任何分行或以任何其他本公司不时接受的方式通知数据保障主任,选择不接收本公司的任何直接促销或讯息,而毋须缴付任何费用。
  21. 本公司在考虑任何信贷申请时或不时进行信贷审查时,会从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取得关于资料当事人的信贷报告。如资料当事人希望索取该信贷报告,本公司会向其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详细联络资料。
  22. 本私隐政策声明/本通知会不时更新。请定期浏览本公司网站以了解本私隐政策声明/本通知的最新版本。
  23. 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